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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法院:食品安全要抓“盐”

2017-03-2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魏锞)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老百姓们最关注的问题,而“盐”作为必不可少的食品添加剂,其生产和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一年一度的“3.15”刚过,他们便因销售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卧龙区法院判刑罚款。

贪图便宜想省事 货车买盐卖他人

2014年初,崔某在自家所开的副食店附近,因想着能送货上门,不用来回跑着进货,就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驾驶着一辆白色厢货车的男子购买了8箱食盐。2015年2月份时,崔某再次向该男子购买了5箱食盐。高某说,这些盐都卖给附近村民食用,有时自家盐不够用,自己也会用一点,直到2015年5月27日,盐业部门过来检查,将剩下的盐全部收走。当时,他的店还没有盐业专卖许可证。

2015年4月15日下午,一辆白色厢式送货车停在了杨某所开的超市门口,驾驶该车的男子询问杨某是否要盐。杨某想着自家超市的盐卖光了,店里又这么忙,为图省事不往远处跑,杨某便从该名男子手中买下了两箱盐。这些盐杨某一般都卖给附近的村民,自己也在食用,后来5月底盐业局检查时,将剩下的没收。据杨某交待,她的超市也没有盐业专卖许可证。

不只是销售,用假盐加工食品同样犯法。2015年的某天,高某在自家熟食店择菜时,一辆货车停在了店门口,驾车的人下来问高某要不要食盐,在高某拒绝后,那人一边说不用高某动手,可以帮忙搬到店里,一边从车上搬下一箱盐放在店里的案板下面。高某见那人都将盐搬进来了,就付钱买下了,随后,这些盐被高某用于加工熟食。大概一个月后,盐业局来抽查,高某才知这些盐不合格。

袋上标明不可食 仍卖他人做熟食

2015年1月,丁某从田某手中接手了一家食盐店,经营食盐批发和其他调味品,并持有盐业销售许可证。他所销售的盐有四种,精纯盐、海藻盐、饲料盐和工业盐,其中,精纯盐和海藻盐都是箱装,每箱60袋,每袋350g;工业盐和饲料盐为散盐,塑料编织袋100斤装,袋上标有“严禁食用”四个字。

付某经营着一家小饭店,一直都在丁某的食盐店里购买海藻盐和饲料盐。付某告诉丁某,他购买的海藻盐是用于他的饭店做饭用,而饲料盐是用于腌肉的。虽然饲料盐袋子上标明严禁食用,但丁某想着就腌点肉,应该出不了问题,就卖给了付某。付某就用这些饲料盐腌肉,然后做成熟食,卖给顾客。

非法食盐危害大 法院判刑又罚款

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崔某、杨某、高某、丁某和付某销售、使用的盐,碘酸钾含量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据了解,河南省是我国严重缺碘地区,南阳市辖区是我省严重缺碘地区,在缺碘地区食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包括常见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和严重缺碘造成的地方性克汀病,更重要的是在胚胎期和婴幼儿期缺碘会引起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大脑发育迟滞和先天性畸形等。依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缺碘地区必须使用加碘食盐,缺碘地区使用非碘盐会因食物来源中摄入碘不足而引起碘缺乏病。

经审理认为,崔某、杨某、高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丁某和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卧龙法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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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卧龙区法院:食品安全要抓“盐” 责编:张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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