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杨飞)2016年11月,曹某在王某处以9.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汽车,不想却在2017年10月14日被第三人强行开走,留下《车辆收回告知书》,自己买的车为何被别人开走?11月15日,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巡回法庭在湍东镇谢楼村党群服务中心门前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2016年11月,曹某在王某处购买一辆二手汽车,双方商定价格为9.6万元,王某让曹某签订一份《车辆转押协议》, 曹某不理解为什么不是买卖协议。王某解释二手车转让都是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王某有转押权利,保证车辆由曹某使用,没有任何问题,曹某信以为真,便将购车款9.6万元支付给王某,王某将汽车(大众高尔夫)及相关手续交给曹某。2017年10月14日,曹某车辆被第三人强行开走,留下《车辆收回告知书》,曹某车辆被强行开走后,便找王某及第三人解决,一直无果。
通过对当事人的采访得知,曹某与王某几年前已经认识,购车时虽对合同转押协议有所疑惑,但是考虑到他们是熟人,因此当时没有多想。曹某表示自己出钱买了车,不料车突然被第三人开走,遂向法院起诉现在要么赔钱,要么把车重新归还给自己。王某则表示,曹某当时是自己看中了山东烟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车辆,因曹某有事不能去,自己以中介身份代为办理,只是从中赚取辛苦费,让他承担责任,他也觉得十分委屈。
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1日《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审判长杨红最后说:“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人通过转质押合同的方式来租借车辆,这种行为风险非常的高,因为这些车辆都是通过多次转押,转押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通过处置人同意。但是在实践当中,有些公民为了开好车少花钱,往往不注意这些法律规定,在低价租借车辆之后,又被第三方以各种名义强行收走车辆,最终造成自己的损失,我们的公民在购买车辆当中应当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