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田洋)12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对江某辉等15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被告人江某辉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某刚等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至二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至1万元不等。另外,对该犯罪组织的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分别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辉为谋取经济利益,形成以被告人江某辉为组织、领导的,被告人刘某刚、丁某、陶某峰等14人参加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按揭车辆行业和一定区域内有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9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3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寻衅滋事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故意伤害犯罪,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因其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某刚等14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内乡法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隐私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该组织成员所组织、参与的犯罪并结合各自的情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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