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田雨阳 实习生 姜书建 通讯员 丁清凌 杨相全)4月16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尚某、周某炳、崔某堤非法采矿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尚某与崔某堤事先预谋,承诺每月支付崔某堤协调采砂场好处费3000元,由其出面与当地村民组长马某及群众代表签订河道清淤合同并约定边界。2017年12月4日,崔某堤把尚某支付的5000元费用转交给组长马某并签订河道清淤合同,后崔某堤将该合同转交尚某。尚某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在潦河坡镇闫沟村某河道,使用其自购的4艘采砂船和雇用的一台铲车擅自开采河道砂子。为便于出售砂子,尚某指示周某炳在闫沟村附近搭建简易房,将从某河道挖出的砂子堆放到某存砂场伺机出售。尚某在拉砂过程中将闫沟村某组的路压坏,由崔某堤出面协调赔偿。后因尚某开采河砂超过约定边界,由崔某堤出面协调,尚某另外支付村民30000元买断整个河道采砂事务。2018年2月份,尚某开始对外销售砂子,并由其岳父周某炳负责出砂记账和入账,每日结算后将卖砂款交给尚某。
经审计核算,闫沟村某砂场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共计销售砂子12318.105方,销售金额为464309元。
检查机关认为,尚某、周某炳、崔某堤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三被告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资源保护,给国家造成了较大损失,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赔偿损失。鉴于目前相关单位既没有没收违法所得,也没有追究赔偿损失,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非法采砂行为,并对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土地恢复原状;赔偿三被告赔偿国家因非法采砂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64309元。
庭审中,对刑事案件审理部分,双方围绕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出示证据、当庭质证等庭审环节。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部分,双方紧紧围绕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充分的举证、论证与辩论。
庭审现场,三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表示认罪,并愿意积极赔偿对国家资源破坏所造成的损坏。
该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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