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田雨阳 通讯员 屈熙尧)疫情不是规避执行的保护伞,更不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借口。7月6日,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一名被执行人进行核酸检测、调取轨迹等相应严密程序审核后将其司法拘留。据悉,这是该院在疫情期间首次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018年,郭某因业务需要,在齐某处采购汽车7辆,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郭某向齐某预支付购车款的95%即1941800元,剩余5%的购车款作为质保金在车辆全部交付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汇至齐某指定账户。
合同签订后,郭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车辆预购款汇至齐某账户,但齐某在交付2辆汽车后,剩余5辆迟迟不予交付。郭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回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齐某在指定时间内将剩余5辆合同约定汽车交付郭某,若不能按期交付,自愿退还购车款,并赔偿郭某损失十三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齐某仍未在指定时间交付车辆,郭某申请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与其电话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但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履行法律义务。
6日早上,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齐某传唤至法院,告诉其如果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将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听到要拘留自己,心存侥幸的齐某自以为是地说:“我都打听过了,现在还是疫情期间呢,你们法院根本不敢拘留人,还说要拘留我,你们吓唬谁呢。”听到被执行人的说辞,执行法官在请示领导后,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将其送往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
经过严密的检测,被执行人齐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且30日内的活动轨迹均在内乡,没有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符合收押条件。在做好防护措施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送至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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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在“七一”建党节即将来临之际,平舆县人民法院举办“庆七一·永远跟党走”读书朗诵会。
6月30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在陈蕃公园附近开展主题为“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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