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法院签发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贾吉振) 3月14日,桐柏县法院发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董某对其妻子陈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董某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电子通信设施对陈某发送恐吓、侮辱内容的信息;禁止董某到陈某的店铺内寻衅滋事,影响陈某工作;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其妻子的近亲属等,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这是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桐柏县法院签发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陈某与董某系夫妻关系。陈某诉称,董某长期、多次殴打自己, 无奈之下,二人开始分居,后陈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董某仍然多次到其开设的缝纫店铺内对其骚扰、殴打、辱骂,并威胁陈某,扬言一旦离婚就会对陈某及其娘家亲属实施暴力不法行为。案件开庭后,董某依然我行我素,对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的警告不予理睬,继续威胁、恐吓申请人。为此,陈某向法院提出申请,书面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提供了出警记录、医院门诊病历等证据。
桐柏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董某进行了调查,认定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及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董某及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
据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法院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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