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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商业险保险公司不赔付

2017-02-16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周勤 谢文军)  参加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车主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商业险不赔付。2月14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

      2016年4月25日16时许,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许南公路103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李庄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由田某某驾驶的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乘车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田某某和乘车人乔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弃车逃逸。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杨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某于案发后次日到事故大队投案。

      本案被害人田某某、乔某某及张某某亲属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杨某刑事责任,并依法判令被告人杨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愿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由于杨某具有逃逸情节,商业险不应当支持。

      2016年12月2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亲属及田某某、乔某某与被告人杨某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撤回对被告人杨某的民事诉讼。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亡、两人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杨某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其亲属与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且即时履行,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犯罪情节,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杨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就交强险赔偿数额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且原告实际经济损失已超出交强险赔偿数额,故法院不再对交强险赔偿数额在原告间进行按比例分配。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此,保险公司依法不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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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交通肇事 逃逸 商业险 保险公司 赔付 责编:张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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