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周勤 吴红军) 因为朋友有事不能参加自学考试,就拿着朋友的身份证、准考证替朋友参加高等专科自学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后报警。3月21日,记者获悉,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袁某罚金3000元、判处张某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袁某和张某是同学,张某报名参加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外科护理学科的考试,因故未能参加2016年4月16日的考试,袁某自愿代替张某考试。考试当天,袁某持张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在南阳市一小学考点代替张某参加,后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报警。
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到南阳市公安新区派出所投案。
庭审中,袁某和张某二人均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代替他人考试,被告人张某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袁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宛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栗新峰:
朋友之间互相帮忙是友情的体现,但对于考生来说,遵守国家法律、考场纪律是每个考生的义务。《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替考已经触犯刑法,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袁某和张某都认为替考是帮朋友的忙,虽然两个人不存在金钱交易,但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张某事发后自首,庭审中二人认罪,有从轻情节,因此法院对二人分别处以罚金。
国家考试是指所有通过人大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确定的考试,都可以归为国家级考试。例如:高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公务员、建造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律师、教师、驾驶人资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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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上午,绵绵春雨中,汝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局组织60余名中队长以上执法人员,冒雨到该市看守所和市人民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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