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李世顺) 驾驶员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向驾驶员和车主进行追偿。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驾驶员杨某偿还某保险公司9.6万元,车主杜某偿还某保险公司2.4万元。
2015年9月16日10时许,杨某无证驾驶杜某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平县境内248省道由北向南行至高丘镇唐沟村北路口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与同向左转弯的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陈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杨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不治身亡。镇平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杨某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镇平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12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某保险公司依照判决支付受害人家属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杨某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本案中,被告杜某作为该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知道被告杨某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交由杨某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被告杨某应承担12万元的80%即9.6万元,被告杜某承担20%即2.4万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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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向驾驶员和车主进行追偿。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驾驶员杨某偿还某保险公司9.6万元,车主杜某偿还某保险公司2.4万元。
5月2日上午10点,唐河法院组织召开驾驶员培训暨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专题工作会议,全体驾驶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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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气转晴,气温转暖,“春困”现象逐渐显现。为预防辖区货运及危险品运输等重点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增强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4月20日下午,开封市公安局繁塔派出所交巡大队组织辖区货运及危险品运输企业负责人召开交通安全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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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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