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丁清凌)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些人,明明有劳动能力,却妄想不劳而获,见利忘义。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郑某原系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一汽修部员工,2016年10月的一天上午,郑某趁修理部老板董某及其妻子外出之际,把董某放在汽修部一楼柜台抽屉中的现金3000元盗走。
2017年3月份的一天,郑某趁董某不在修理部的机会,把位于一楼的监控开关关掉,随后,在一楼柜台的抽屉里面偷走1500元。
2017年4月27日下午,郑某又趁董某不在修理部的机会,把董某放在二楼卧室内保险柜中的17万余元现金、一个树叶形状千足金手镯和一个玉坠盗走。
另查明,郑某自幼跟随董某学徒,二人师徒关系较好。
案发后,郑某如数退还了盗取的财物,取得了董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郑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盗窃数额、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退赃、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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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流窜作案,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被告人李某、花某,犯盗窃罪,12月5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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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2日,新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年轻女子不务正业,乘人不备,窜至新野县某酒店盗窃他人现金,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7月17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曾被两次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盗窃他人财务,系累犯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6月19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