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田雨阳 通讯员 张秋平)南召法院皇路店法庭审结了一起同场饮酒后下河游泳溺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9年8月,原告之子栗某网上认识同乡镇女孩胡某,并有意追求胡某。八月的一天,栗某约胡某见面吃饭,并邀请了网友王某及其妻作陪。就餐过程中,栗某和王某两位男士要了两瓶白酒对饮。酒足饭饱之后,经栗某提议,王某驾驶车辆将三人拉至白河铁路桥下游泳戏水。王某妻因怀身孕未下水,栗某将胡某带到水较深处嬉戏,教其游泳。戏水过程中,栗某和胡某不慎滑入深水处,胡某经栗某、王某帮助最终得救,然而栗某却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栗某父母作为原告将另外三人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等各项损失6万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应赔偿二原告10000元,被告胡某应补偿二原告5000元为宜。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官释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原告之子栗某已成年,应当具有预见和识别生命危险行为的能力,却不尽安全注意义务,饮酒后提议游泳并到深水区戏水,对不幸发生溺水身亡的损害后果过错较大,应负主要和绝大部分责任。被告王某在明知自己和栗某饮酒后,仍驾驶车辆将其带至水边,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被告王某妻怀有身孕,未参与饮酒及从事游泳活动,因此不承担责任。被告胡某在滑入深水区,生命受到威胁时,其本人及被告王某之妻在公安机关笔录中陈述由栗某在水下将其往上推,应适当给予栗某父母即二原告一定的补偿。故本案被告王某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胡某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本案原告请求数额较小,原告主要是想通过法律寻求一种说法,寻求对原告精神损害请求的法律救济。南召法院结合原告诉请及被告过错、原因力大小作出以上判决,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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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上午,南阳市方城县湍东镇党委、政府举行爱心企业暨家庭农场资助困难群众捐赠仪式。
一直以来,南阳市西峡县双龙镇积极推进健康扶贫工作,在政策统筹、工作管理、硬件设施、信息化建设、健康宣传五方面下功夫,全面提升医疗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帮助贫困群众摆脱就医困境,保障就医。
寨根乡位于南阳市西峡县西北部,是一个典型的山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针对这一难题,寨根乡积极想办法,充分发挥优势,挖掘潜能,开拓思路,创新机制,找准项目路径、建强干部队伍、坚持科学管理,多途径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每当夜幕降临,在南阳市西峡县寨根乡集镇中心文化广场和各村文化广场上,劳累了一天的村民们跳广场舞、打篮球、锻炼身体,原本枯燥单调的农村生活增添了许多乐趣。
近日,西峡县军马河镇椴树村贫困户李国敏终于搬入了梦想的新房。在搬家去新房子的路上,他脸上乐开了花。
他叫王有仓,男,现年71岁,南阳市西峡县回车镇八迭堂村孙营组人,家中1口人。2016年识别为贫困户,2019年11月光荣脱贫。由于脱贫政策引导好,王有仓不仅经济脱了贫,精神面貌、思想境界也上了新台阶。
2020年6月10日上午南阳市委、市政府召开强化防范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外宣办周卫忠主任主持,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志宏在安全生产领域,就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其防范措施给媒体做了详细通报。
内乡县衙,是享誉全国的古代官文化旅游胜地。距离内乡县衙不足200米的地方就是内乡县公安局湍东派出所县衙警务室,警务室警长吴雪带领着警务室的辅警每天走街串巷,风雨无阻,把贴心暖人的服务送到辖区群众身边,用“春风般”的柔情细腻化无数“干戈”为“玉帛”,在这座全国闻名的景区筑起一道别样“枫”景线,守护着一方的平安幸福。
6月9日,南阳市南召县白土岗镇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主题宣讲活动,镇全体党政班子成员、驻村工作队员、28个行政村村支部书记、脱贫责任组组长、全体镇干和部分脱贫致富的优秀代表参加主题宣讲活动。
“感谢爱心人士长期以来对我的帮助,让我可以一直在学校上学,我会努力学习,不负众望,长大成为像你们一样的好心人……”这是南阳市方城县柳河镇留守儿童吕春香写给“代理妈妈”的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