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组成员周庆将支票递到申请执行人手中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魏锞) “谢谢院长,谢谢吕法官,谢谢卧龙法院!这钢材款我要了快十年,没想到你们这么快就帮我执行回来了!” 2017年7月18日下午,当申请执行人张某从卧龙区法院党组成员周庆手中接到230万支票的那一刻,激动的说道。
2007年10月12日,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投标,中标由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的南阳某小区3号商住楼工程,并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期间,经其工作人员胡某购进张某的钢材用于施工,2009年2月16日,胡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算账后共欠张某钢筋款2754820元,胡某承担还款责任。
2010年8月4日,张某与胡某达成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经结算,胡某和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张某钢材款本金1854820元(利息另计),在还款时,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材料差价补助款及以前工程款时,优先足额支付给张某,并加盖了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
2012年2月13日,张某与郭某达成结算协议一份,约定郭某支付给张某钢材款142.482万元,并支付给甲方利息,利息标准为月息1.2分,自2009年2月16日起根据付款情况分段计付。
2014年1月20日,胡某向郭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关于城建南阳某小区三号楼工程所欠张某货款142.482万元,因没有交工和结算,该款项仍未清付,保证近期付该款项。
随后,该款项一直未还,张某遂将郭某、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2016年11月9日,法院判决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张某钢材款1424820元,并自2009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计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判决书送达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不履行,2017年5月4日,张某向卧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分配到法警队副队长吕付浩手中后,吕队长第一时间向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该公司以需要等待申诉结果为由要求法院宽限一段时间。吕队长告诉他们,申诉不影响案件的执行。在被申请执行人的再三保证下,吕队给予其25天宽限期。到期后,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为继续拖延时间,委派一名律师到法院周旋。吕队长见状,当机立断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通过内部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其公司账户。因为被上“黑名单”和冻结账户,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行,被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与申请执行人和解,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30万元,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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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邹振孔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对能提供其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人员进行奖励。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以来,卧龙区法院首次发出的悬赏执行公告。
7月14日,卧龙区法院召开座谈会,征求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该院2017年上半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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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干警进一步感受到集体大家庭的关怀和温暖,今年四月份,卧龙区法院开展干警生日关爱活动,由政治处人事科牵头,为干警建立生日档案,干警生日当天都将收到院党组为其订制的生日礼物和祝福,4至7月,已有57 名干警和12名退休老干部收到了这份特别的礼物。
7月13日中午,卧龙区法院宣传科魏玲在家中收到邮政速递礼仪人员送来的一盒蛋糕、一张贺卡和一篮鲜花,今天是她的生日,这些礼物是卧龙区法院提前为她订制的,她高兴地把收到的礼物拍照发到了微信圈里。
7月12日凌晨6点,细雨霏霏,南阳中院和卧龙、宛城两区法院执行干警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集结完毕,在庞景玉院长动员讲话后,执行干警们分别赶往预定执行地点,“夏季雷霆”集中执行战役再次打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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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下午,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举办庆祝建党96周年演讲比赛,来自全院11个党支部的11名青年干警参加了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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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少审庭的法官们走进卧龙区英庄镇堰岔小学,开展“珍爱生命 预防溺水 远离危险 平安成长”主题安全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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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召开“夏季雷霆”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执行工作取得的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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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郭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间,李某因病去世,郭某手持借条向李某的母亲赵某、李某的妻子方某讨要借款,赵某、刘某没有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