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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发布《2017年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2017-08-07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加快,法治建设进程不断深入,人民法院落实立案登记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越来越多的“官民”矛盾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630件。近年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行政典型案例发布制度,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以案普法的形式,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尊法、守法、用法,推进了司法公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7年8月4日,连同2016年南阳行政审判白皮书一起,南阳中院还公布了2017年十大典型行政案件。在这10个案例中,行政机关败诉4个,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个,驳回原告起诉4个,准予强制执行1个。内容涵盖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协议、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火灾事故认定等。具体如下:

一、邱某诉唐河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

1、案情简介

邱某因对土地征收不满多次上访,并在腾讯QQ和百度贴吧等网络空间发布暴恐言论。唐河县公安局接警后,经调查取证,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对邱某行政拘留15日。邱某认为该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治安处罚决定。

2、裁判要旨

该案经南阳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邱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遵纪守法。邱某对土地征收不满,多次在网上发布涉恐涉暴言论,其主观上是故意的,意图发泄不满情绪。社交网站属于公共场所,邱某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该案中,唐河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网络应用越来越普及,在给生活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网络秩序与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由于在网络上信息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虚假、恐慌信息一旦传播,势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约束和相关部门管理监督,更需要每一位公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空间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在网上捏造散播虚假、恐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李某诉南召县公安消防大队、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案

1、案情简介

李某系南召县云阳镇某轮胎店店主, 2015年2月11日,该店发生火灾。南召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和调查,于同年3月31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李某不服该认定书向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复核,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该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责令南召县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南召县公安消防大队再次进行勘验、提取、调查后,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李某仍不服申请复核,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经复核予以维持。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召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和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

2、裁判要旨

该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火灾事故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现场事实的描述和对起火时间、起火点、起火部位和起火原因的分析认定,该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并未对火灾事故责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确定,不具有可诉性,遂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3、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主体作出的带有技术鉴定性质的结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火灾事故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现场事实的描述和对起火时间、起火点、起火部位和起火原因的分析认定,具有技术鉴定的特征,其结论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并未对火灾事故责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杨某诉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1、案情简介

2016年5月9日,杨某申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对其险房重置重建,并赔偿其停产损失。后杨某又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市政府责令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南阳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杨某不服,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2、裁判要旨

该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阳市人民政府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杨某申请的行为不是维持原行政行为,不能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一起作为共同被告。经法院释明,杨某拒绝变更被告及诉讼请求,遂裁定驳回杨某起诉。

3、典型意义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根据法院的引导,以正确的方式进行诉讼,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讼相关内容的,要承担败诉后果。

四、韩某诉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1、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韩某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顾某经营店使-用的广告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应当处罚。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韩某反映情况转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处理,该分局经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经韩某申请,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韩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将其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予以告知。韩某认为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不当,以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2、裁判要旨

该案经南阳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某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处罚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韩某投诉后,已经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且又将宛城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结果告知了韩某,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被诉行政处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遂裁定驳回韩某的起诉。

3、典型意义

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请求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对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这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体现。但是行政机关查处结果不为投诉人创设义务、赋予权益,不侵害投诉者的合法权益,投诉人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五、贾某诉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及第三人南阳市某拆迁有限公司

行政拆迁案

1、案情简介

贾某的房屋属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及新闻中心项目拆迁范围,2009年12月10日贾某与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委托拆迁单位南阳市某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签订拆迁安置住房意向书,领取补偿款,现贾某一直领取过渡费。2016年12月,贾某认为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未取得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其实施拆迁违法,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

2、裁判要旨

本案经南阳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贾某2009年12月已得知房屋被拆除的行政行为,其于2016年12月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遂裁定驳回贾某的起诉。

3、典型意义

公民通过行政诉讼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逾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2年。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法律确定起诉期限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避免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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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南阳中院 十大典型 行政案例 信息公开 司法监督 责编:张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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