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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说说未成年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2017-05-31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彬 王飞舟)  六一国际儿童节到了,南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

案例1、父母没能力 法院指定监护人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20日出生的周某,其父亲双目失明且身患多种疾病,母亲无业,需常年照顾丈夫,无能力照看周某。2016年2月20日,南阳市卧龙区某社区居委会指定周某的舅舅李某为其监护人,但李某以父母年迈且患有疾病为由,不同意作为周某监护人。现李某申请法院重新为周某指定监护人,法院经审查发现周某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不具备监护条件,除舅舅李某外,周某叔叔周某某为某公司法人,月收入约6万元,便在征求周某及周某某同意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撤销居委会的指定监护,并指定叔叔周某某为周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而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这标志着“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正式的民事立法上得到了确认。卧龙区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既准确依照了民法通则的法律规定,又有效借鉴了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充分征求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非常有借鉴意义。

案例2、学校未尽责 被判履行赔偿义务

案情简介:

付某某和杨某某均系镇平县某小学的学生。2015年1月27日下午,二人在教室内玩耍过程中,杨某某在推搡付某某时,致付某某头部碰到教室墙壁上,事故造成付某某耳朵附近受外力碰撞耳蜗受损。被医院确诊为:(右)人工耳蜗植入术后 (双)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付某某为此支付人工耳蜗植入系统费用10000元,支付医疗费用10193.25元,花费交通费3131元,住宿费1234元。因某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镇平县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付某某各项损失24697.33元。

法官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在学校受到伤害,首先推定学校有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没有责任。本案的审理也提醒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不仅要注重学生的学习,更要关注学生的健康,不仅要确保学生在课堂上不受伤害,还要确保学生在课外也不受伤害。

案例3、娃娃要上学 法院支持增加抚养费

案情简介:

今年4岁的阳阳,在他4个月大的时候父母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阳阳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父亲仅在支付一个月的抚养费后便不再支付,加上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教育成本和生活成本明显提高,阳阳母亲便代其到卧龙区法院起诉,在要求父亲支付拖欠抚养费的同时,另请求从起诉之日起,将父亲应支付的抚养费从500元每月提高到900元。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阳阳的父亲为市区某医院职工,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一审判决支持了阳阳的诉请。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发生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等情形的,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中,小阳阳在学龄前,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方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但上幼儿园后费用不可避免发生了增量变化,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对其抚养费的供给。审判实践中,部分照顾子女的一方父母认为离婚时已就孩子的抚养费进行了判决或约定,不能再增加,本案的判决就有效回应了这种错误的认识。

案例4、骑车生事故 父母代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小文和小明是镇平县某学校的学生,2016年5月份的一天,小文骑电动车载着同学杨某,小明和另一同学张某也分别骑着电动自行车一同回家。途中,三辆电动车曾并排行驶,后张某退到后面行驶,小明加速超车,在超车过程中将小文所骑电动车碰倒并致伤。经诊断小文左胫骨骨折,先后两次小文共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1.8万余元。出院后,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镇平县法院一审判决,小明在行驶过程中超车是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文与小明并排行使未尽注意义务,保持合理车距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综合考虑由小明的父母承担事故的60%即1.2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国人传统的概念所认为的“冤有头债有主”在未成年人侵权纠纷中并不适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人认为“孩子犯错不是错”,这种观念也是错误的,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但却有明确的“子债父偿”的说法。因此,法官也提醒家长朋友们一定要积极履行好监护职责,一旦监护不到位,就不可避免要为子女的过错买单了。

案例5、鱼塘吃了人 监管不力使用者担责

案情简介:

三岁的小辉父母外出务工,他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10月21日上午,小辉独自外出玩耍,后未归。爷爷奶奶报案后,在民警的协助下抽干了位于内乡县师岗镇某村一水塘后,发现了尸体。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水塘系数年前,被告江某某为自家养殖及灌溉方便,出资挖掘的一无主坑塘并使用至今。事故发生后,双方为赔偿问题起诉到内乡县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某明知扩挖水坑会增加安全隐患,特别是现已形成较大规模水塘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警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遂判决江某某赔偿因小辉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损失等共计41544.8元。

法官说法: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危险源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如果未尽到必要的管理或警示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江某某作为水塘的建设者和实际使用者,应该在水塘周围部署必要的防范措施,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入夏季,天气炎热,溺水事故多发,在此也提醒河道、水库及坑塘的管理义务人,一定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孩子的监护人也应提高警惕意识,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切莫因一时大意而追悔晚矣。

案例6、留守娃盗窃 法官耐心帮教回正途

案情简介:

李某的父母常年在外地打工,他在家里跟着爷爷奶奶生活。2016年下半年,李某的学习成绩直线下滑,加上受到社会上不良青年的蛊惑,初中没上完便辍学不上了,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爸爸妈妈又没时间管,李某便开始跟“哥们儿”一起混社会。2016年11月9日,李某和其他几名被告人一起,携带平口钳,悄悄来到一户人家,将房屋后面的窗户撬开,从窗口钻进屋里,将存放在客厅的9袋花生偷走,卖了1240元。作案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新野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李某年纪较小且缺乏父母管教,发生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便依法从轻对其单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法官认为造成李某违法犯罪的两个主要原因一个是自我约束能力差,一个是父母管教约束少,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如果判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不仅不利于其改造,也会对其今后的人生发展造成影响。便在庭审中,使用圆桌审判的方式,邀请学校老师及心理辅导师对其进行耐心帮扶,最终李某也为自己的鲁莽行为而感到后悔。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不仅联系公安机关对犯罪经历进行了封存,并且在征求李某意见的基础上,联系学校为其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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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南阳中院 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 责编:张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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