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魏锞)11月7日,一封感谢信出现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办公桌上,来信者杨某反复表达了对法院和法官们的感谢之情。
1995年10月,南阳市某协作办下属镁粉厂筹建处与南阳某饮料厂订立租赁合同,租用其部分房屋,期限五年,年租金2万元。南阳某饮料厂依合同于1992年11月1日将租赁房屋交付镁粉厂筹建处使用,镁粉厂筹建处付现金5000元。到1997年11月25日,镁粉厂筹建处共下欠房租35000元,其保证不超过1998年6月底付清。但直到2000年,南阳某饮料厂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某协作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租金35000元及利息。法院于2000年6月10日判处南阳某协作办支付所欠租金35000元,并自1998年7月1日起计付利息,若逾期加倍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
在案件执行期间,因种种原因,南阳某协作办一直没有履行还款责任。随后,因为南阳市某饮料厂解散,杨某妻子患重病搬到北京郊区治疗,案件便被搁置了下来。直到今年8月初,案件被重新分配至执行法官吴志勇的手中。
案件被分配到吴志勇手中后,他详阅卷宗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第一时间联系了远在北京的杨某,耐心细致做杨某思想工作,并承诺:“我一定尽力挽回你们的损失,给你们一个比较满意的答复。”
承诺过后,便是行动。吴志勇几经波折,找到了当年南阳市某经协办的负责人,但其已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他表示当年关于南阳某饮料厂与南阳某协作办的债务问题全部交由清算小组,他并不了解详细情况。吴志勇又找到南阳某协作办负责人协商,负责人答应偿还欠款,但是一直没有真正兑现。8月底,吴志勇又向南阳市某协作办下达了一份通知,告知其尽快履行责任,若拒不履行,将强制执行,并视情节,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通知下达后,引起了协作办的高度重视,但其单位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直到10月底,协作办支付了35000元的租金,下欠利息也承诺会尽快还清。看吴法官这么尽心尽力的为自己办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为饮料厂执行回来了房屋租金,杨某十分感激,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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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上午,范某和朋友一大早就来到卧龙区人民法院,将两面锦旗送到执行法官谭猛和吴志勇的手中,感谢法官们认真负责高效执行,帮他们追回了百万欠款。
11月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赵某采取拘留措施,促使其主动认错,并当场履行偿还义务,有力维护了申请人杨某的合法权益。
10月3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案件义务,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天的。
“真心感谢法官,为了我的案子来回奔波,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曹某握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手连声感谢。
10月26日下午,卧龙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刘元伟和执行干警一起来到靳岗街道香铺村大西组,将4619元赡养费执行款送到瘫痪在床的申请执行人尹老太病榻前。74岁的尹老太接过钱,脸上露出了开心的笑容。
10月27日上午,在一年一度重阳节来临之际,卧龙法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龚超和政治处主任王玉亭等一行携带牛奶、鸡蛋、书籍等慰问品,前往5名离退休老干部、老干警家中看望慰问,为他们送去了节日的问候和真诚的祝福。
庭审现场,办案法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解,并详细询问了到场子女对老人赡养问题的意见,在调解未果后,法官综合考虑原告的子女状况,原、被告的经济收入情况及当地消费水平,做出上述判决。
10月9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新进一批书记员进行岗前培训,进一步提升书记员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业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
为提升法院审判工作水平,强化民事法官业务素质,9月5日至9月15日下午,卧龙区法院举办4期民事审判第一阶段集中学习培训。
9月5日至9月15日下午,卧龙区法院举办4期民事审判第一阶段集中学习培训。
8月26日上午,卧龙区人民法院与南阳日报社联合举办 “小记者走进法院”活动,来自南阳市区多所小学的50余名小记者们,参观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法院文化建设,体验了法院的审判过程,感受了法律的权威和神圣。
8月26日上午,卧龙区人民法院与南阳日报社联合举办 “小记者走进法院”活动,来自南阳市区多所小学的50余名小记者们,参观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法院文化建设,体验了法院的审判过程,感受了法律的权威和神圣。
8月9日,卧龙区 “讲忠诚 守纪律 做标杆”演讲比赛在南阳市国际饭店会议室举行,来自全区各单位的61名选手参加了此次比赛。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邹振孔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对能提供其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人员进行奖励。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以来,卧龙区法院首次发出的悬赏执行公告。
2007年10月12日,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投标,中标由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的南阳某小区3号商住楼工程,并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期间,经其工作人员胡某购进张某的钢材用于施工,2009年2月16日,胡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算账后共欠张某钢筋款2754820元,胡某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