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静 屈熙尧)10月10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被告人靳某被判处罚金10000元。
申请执行人王某、周某申请执行靳某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靳某偿还王某、周某22.1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根据申请人王某、周某的申请,保全了靳某所有的房产三处。判决书生效后,靳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王某、周某申请内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靳某一方面抗拒执行,把法院保全的房产卖于他人并入住,另一方面长期规避执行,避而不见执行员,同时还采用申诉等多种手段,拖延履行法律义务。2015年8月12日,因靳某申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再审后内乡法院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2015)内民再字第8号判决书,仍然判决靳某履行还款义务。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10日,该案件恢复执行,而被执行人靳某干脆玩起了失踪,致使该案无法执结。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周某以靳某涉嫌拒执犯罪提起刑事自诉,内乡法院院长签发逮捕令,移交内乡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因靳某下落不明,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经五次追捕,才将靳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执行人靳某自2013年被内乡法院判决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周某22.1万元借款及利息之后,一直采用拖延、逃避、抗拒执行的心态,致使案件长达4年得不到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被告人靳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王某、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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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号角吹响后,今年来,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员梁万欣面对执行案件大量上升、执行压力增加、执行活动督察、案多人少矛盾,理清工作思路,始终以执行结案为抓手
为确保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及落实省高院党组成员、巡视员蒋克勤对下一步执行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7月20日,内乡县人民法院联合县电视台开展第四轮集中执行专项行动。
10月2日清晨6时,内乡法院执行干警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集结执行队伍,来到该县城关镇南园村被执行人余某家,将长期欠钱不还的余某逮个正着。
通许县邸阁乡的高某,为了规避法院执行的欠款,开具假医疗证明想蒙混过关,通许县人民法院执法局干警经过调查取证,很快识破了他的小伎俩。
通许县邸阁乡的高某,为了规避法院执行的欠款,开具假医疗证明想蒙混过关,通许县人民法院执法局干警经过调查取证,很快识破了他的小伎俩。9月10日,在执行干警的监督下,高某将3000多元执行款如数给付给受害人李某。
执行攻坚第二战役以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通过凌晨、夜间突袭抓“老赖”、执行搜查等措施,全力破解执行难。
2013年3月,徐某因翻盖房屋向好友金某借款9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徐某未按时还款,金某多次找徐某,徐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不还款。后金某将其诉至山阳区法院,经法院判决,判令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金某欠款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金某向山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于某经济损失19.91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于某经济损失19.91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郑州中院执行局执行一庭积极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6月20日,在该庭庭长闫明的安排协调下,当天就有两名“老赖”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侦查。
执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父母当场将7万元执行款交给申请人。
执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父母当场将7万元执行款交给申请人。
2017年5月16日,为将“夏季雷霆”执行专项活动引向深入,新野法院组织干警深入新疆阿克苏地区,对一企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展开执行攻坚,案件所涉的168万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有力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10月28日,终审刑事裁定书送达时,吴某才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深知再无诉讼程序可走,也再无“躲猫猫”等法律漏洞可钻,才主动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天达成17.5万元执行和解协议,吴某当天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