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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法院九重法庭当庭调解一起劳务损害赔偿纠纷

2017-10-23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张长海 陈琛)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淅川县九重镇村民王某受人雇佣进行房屋粉刷涂料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掉下受伤。雇主、房主、侵权人各执一词,责任谁来承担?10月18日下午,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法庭在案发地张河村,公开巡回审理这起劳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据原告王某诉称,2016年10月6日,王某受被告张某雇佣,为被告张某峰家房屋粉刷涂料,被告张某亮则受张某峰父亲邀请为其修锅灶。当天下午,被告张某亮推料车经过时,不慎撞到了脚手架,导致原告从脚手架上掉下受伤。原告被亲属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于2016年10月20日出院。为追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王某将雇主张某、房主张某峰、侵权人张某亮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人民币5万元。

  该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九重法庭庭长马华强独任审判。庭审时,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9086.07元。被告张某亮因有事,委托其妻邓某出庭。庭审中得知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已垫付医药费、伙食费等费用共计8600元(其中含被告张某峰交给其的2000元)。当天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某亮是否撞到脚手架、原告王某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及被告张某的施工队安全设施是否达到标准。双方对此争论不休,法庭将重点放在了调解上。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峰、张某自愿各自承担原告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500元,共计11000元,扣除两人已垫付的8600元(张某6600元,张某峰2000元)后,被告张某峰再支付原告2400元,退还被告张某多垫付的11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张某和张某峰各自分担263元。二被告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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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淅川法院 九重法庭 当庭调解 劳务损害 赔偿纠纷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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