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张媛媛)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法官司法为民正能量,2018年8月14日,内乡县人民法院积极创作法官行业原创歌曲并组成合唱团,参加由县委宣传部主办的“讴歌新时代,唱响家乡美”(乡镇、行业)原创歌曲创作展演大赛。
为了全面展示内乡法院法官的良好形象,接到比赛通知后,该院便精心准备,结合法官行业特点和内乡县历史人文特色,进行歌词创作和谱曲,最终完成了《我是人民的好法官》这首欢快明亮、积极向上的法官之歌。同时,选拔60名优秀青年干警组成合唱团,加紧排练,为了不影响本职工作,大家在繁忙的审判工作之余挤出时间认真排练,很多干警在排练后还要回到岗位上继续加班,确保练歌工作两不误。
“国徽头顶悬,法徽戴胸前,法理民意已在心中,风雨兼程写好人民答卷···”比赛当天,在优美的旋律下,合唱团字正腔圆、声音洪亮、气势磅礴,唱响时代主旋律,抒发司法为民情怀,展现了法院干警的良好精神风貌,表达了法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公正司法、廉洁为民的时代心声。
展演中,该院干警唱出了新时代法官应有的司法使命担当和职业精神风貌,激发了大家对工作的饱满热情,现场评委和观众也给以阵阵掌声,最终在32支参赛队中脱颖而出,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2018年8月8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内,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执行案件在执行法官巧妙运用亲情感化的手段下,被执行人王某的女儿替父亲履行了赔偿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8月7日上午,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召开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会议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华主持 。该院全体干警参加了会议。
近两年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服判息诉率。自2017年以来,该院共诉前调解案件489件,调解结案431件,调解成功率达88.14%,较好地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只要提起汪戈,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同事,大家都打心眼里佩服他。同事们佩服的是他那种面对繁忙的工作,总有一副乐观应对的好心态,以及面对疑难杂案,他总能用自己的方法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而当事人佩服的是他不管严寒酷暑还是风刮日晒,都为老百姓奔赴在执行一线的奉献执行精神。
夏馆法庭结合辖区人口少、自然村落较多、当事人地处偏远等特点,积极运用现代通讯手段,将各个自然村的治保主任联合起来建立微信群,有苗头及时处理,从源头上解决当事人的诉请,将大部分纠纷消化在立案之前,解决在萌芽状态。
2017年全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38件,结案137件,结案率达99.27%,其中调解撤诉101件,调撤率73.18%,无一引起矛盾激化和越级人访、信访问题。
7月26日上午,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成延洲一行到该县人民武装部进行走访慰问,代表内乡法院全体干警表达对“最可爱的人”的诚挚问候和“八一”建军节的炽热祝贺,并送去了承载军民深情厚谊的慰问品。
今年以来,内乡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队伍素质能力和司法公信力,各项工作持续保持良好态势。
担保非儿戏,一旦被担保人到期不还钱,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邵某就是因为给好友担保而变成了失信人。7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借款合同担保人邵某实施拘留措施。
7月12日,天刚破晓,淡青色的天空还镶着几颗稀落的残星,但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却灯火通明,执行干警个个都紧张有序的忙碌着,开展“凌晨突击”活动,努力实现决胜执行难庄严承诺。
2018年7月9日,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内,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执行案件借助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顺利执结。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决胜之年,为打赢这场攻坚战,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的各项安排部署,认准目标,找准差距,夯实责任,真抓实干,紧紧围绕“两化一性”和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制订方案,挂图作战,实干苦干加巧干,全面提升执行质效。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即“一性两化”的执行工作总体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大力加强信息化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积极探索和实践执行工作新模式,不断推动执行工作中疑难案件、“僵尸”案件的切实解决,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迎接中国共产党建党97周年,教育党员干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增强共产党员的党性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6月28日下午,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组织近3年来新入党的党员干警开展“不忘初心·重温入党誓词”活动。
孙某和齐某因感情不和诉诸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并由齐某支付给孙某财产折价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齐某迟迟不肯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某申请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