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 (记者周永生 通讯员 马骏 杨泓)2015年12月8日,唐某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被送往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24日,南阳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刘某某右胫腓骨移,造成右踝关节运动障碍,属十级伤残。据此原告刘某某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总计81248.31元。
2016年7月4日,淅川县人民法院荆紫关法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72597.84元;被告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8650.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时履行了赔偿义务,但被告唐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原告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刘某某向执行法官说明实际情况,因伤残行动不便一年来没有收入,上面还有两位老人需要赡养。此案件涉及到民生,接手该案的执行法官十分重视。在立案后,杨法官立即驱车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当时被执行人唐某不在家,杨法官找到唐某某家人,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手续,并让其通知唐某某到执行局履行义务。第二天唐某某打电话以无钱为由不予履行判决义务。
杨法官再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找到了被执行人唐某某。杨法官询问了赔偿款未到位的原因后对唐某展开了苦口婆心的说教,她对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其换位思考,在杨法官声情并茂的说教下,唐某某的态度慢慢发生了变化,她又对唐某某讲解了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和真实的因拒不执行被判刑的案例,唐某某立即表示马上向亲戚朋友借钱履行义务并当场让杨法官通知申请人刘某,刘某到场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唐某将从亲戚朋友家筹到的执行款递到申请人刘某手中,这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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